依據: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教育部國教署104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目的:
一、 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 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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