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製定
八十八年四月廿四日第一次修正
九 十 年七月 八日第二次修正
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正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甲、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互敬互助、切磋砥礪、協助母校、團結校友、聯絡感情、保持友誼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習設在臺中市大甲區東陽新村七十一號(致用高級中學校內)。
第四條:本會所稱校友係指曾在致用高級中學任職之教職員及畢業學生。
第五條:凡具有本章程第四條資格之校友均得經本會會員之推介(填推介書)或自行向本
會登記,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即為本會會員。
乙、組織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七條: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五人。後補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由理事會
選舉常務理事十一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再由常務理事、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
,增加副理事長五人。
第八條: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十一人,後補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再由監事互選
常務監事三人,再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九條:理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任期均為二年,經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均為無給職。理事長對外尊稱會長。
第十一條:本會設置秘書室,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幫助理事長執行會務。得酌支津貼。
第十二條:本會設組織、議事、聯絡、總務、會計、出納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事員
二至五人。以上各組均得酌支車馬費。
丙、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理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三、理監事會會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劃。
五、預算決算之審核。
六、財務之監查。
七、其他有關本會主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
一、常務理事之選舉。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會務計劃之擬定。
四、有關增進會員福利事項之決定。
五、有關會費、會籍之管理事項。
六、經費之籌措、運用及管理事項。
七、本會刊物之發行。
八、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九、組織章程修改之提議並經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一、理事會開會時間內之有關第十四條二、三、四、五、六、七、八款事項。
二、選舉理事長。
三、本會總幹事、幹事及各組織組長聘請之同意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長之職權:
一、本會會員大會召開並任主席。
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召開並為主席。
三、對外代表校友會。
四、理事會總幹事、幹事及各組組長與會計出納之提名。
五、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常務理事會決議案之執行。
六、本會政策之執行。
七、為本會內部之最高主管。
八、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會、監事之職權:
一、理事會業務之監督。
二、本會預算決算之審核。
三、本會財務之監督。
四、得列席本會理事會。
第十八條:常務監事之職權:
一、召開監事會並任主席。
二、得列席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審核報告。
丁、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常會一次。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常會一次。
第二十一條:本會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常會一次。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各條之會議外在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常會一次。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種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有效表決:
一、 會員大會須有十分之一以上會員之出席,出席會員不足十分之一得舉
行座談會,其決議案得提下次會員大會追認之。
二、會員大會之表決以較多數為有效方式行之。
三、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理事的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贊同始得為決議。
四、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出席,出席常務理事過半數之贊同始得為決議。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常年會費:參佰元,應屆畢業生加入永
久會員者入會費壹仟元,已畢業校友維持貳仟元,並發給永久會員證。
二、會員之樂捐。
三、發行校友通訊之收入。
四、經費儲存之利息。
五、本會有關業務之所得。
第二十六條:經費之開支:
一、各種會議之費用。
二、各種會議工作人員之誤餐費。
三、辨公費,包括茶水、郵電、紙張、印刷費。
四、校友通訊之發行費用。
五、經理事會決議有關公益事業及教育服務設獎學金之費用。
己、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在校友分佈較多之地區設置聯絡服務處,並聘定負責人,得申請
補助支出。
第二十八條:本會因會務推展之需要得設各地區聯絡委員若干名負責連繫籌辦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會因故解散,所持有之設備資金全部捐予會址所在地之機關團體。
第三十 條:本會得聘任卸任理事長為本會名譽會長,任期二年,及對本會有卓越貢
獻之校友或社會人士聘為顧問,任期二年。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