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畢業條件
1、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
2、表列部定必修科目 111-136 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 及格,始得畢業。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含實習(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4.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普通科畢業條件
1、應修習總學分數180學分。
2、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3、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實用技能學程畢業條件
1.應修習學分數180-192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50學分。
2.表列部定必修科目52-56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80學分及格,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50學分及格
4.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建教班畢業條件
1.應修習總學分數156-168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50學分。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