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用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支給標準
97年8月修訂
103年5月修訂
| 每日旅館費 | 膳雜費 | ||||||||
1. 臺中市及彰化市以外地區。 2. 苗栗縣及彰化縣內在 | 1. 5公里以上之臺中市及彰化市(不含臺中市和平區)。 2. 苗栗縣及彰化縣在 | |||||||||
檢據 | 未檢據 | 全日 | 半日 | 全日 | 半日 | |||||
簡任 | 1600 | 800 | 550 | 250 | 300 | 150 | ||||
薦、委任 | 1400 | 700 | 500 | 250 | 250 | 125 | ||||
司機、工友 | 1200 | 600 | 450 | 250 | 200 | 100 | ||||
學生 | 600 | 300 | 250 | 150 | 150 | 75 | ||||
一、 教職員工因公務出差,應檢具校長核可之公文或簽呈影本,事先填具教職員工出差單,經單位主管、人事室及會計室分別核章後,轉呈校長准後始得出差。花蓮、台東、屏東及外島等交通不便地區,得視報到時間核予半天或一天路程假。 二、 出差人員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並附貼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人事單位核呈。 三、 辦理活動單位若提供住宿者不得報支旅館費,供膳食者,膳雜費折半支給。 四、 一日以上始可報支旅館費,旅館費須檢具發票或收據列報,未附發票或收據者折半發給。 五、 交通費應檢具購票證明列報,未檢具者以火車復興號或公路客運票價報支;自行開車者須於出差單上註明,並以短程為原則(往返 六、 搭乘飛機或高鐵者須事先簽准,不核給路程假,單日出差者不再核給旅館費,並以單程搭乘為原則。 七、 大甲區或鄰近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