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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費支給標準及填表說明

 

 

致用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支給標準

978月修訂

1035月修訂

110年6月修訂

 

項目


職等

 

 

每日旅館費

膳雜費

1.     臺中市及彰化市以外地區。

2.     苗栗縣及彰化縣內在50公里以上者。

1.     5公里以上之臺中市及彰化市(不含臺中市和平區)

2.     苗栗縣及彰化縣在50公里以內者。

檢據

未檢據

全日

半日

全日

半日

簡任

1600

800

550

250

300

150

薦、委任

1400

700

500

250

250

125

司機、工友

1200

600

450

250

200

100

學生

600

300

250

150

150

75

一、  教職員工因公務出差,應檢具校長核可之公文或簽呈影本,事先填具教職員工出差單,經單位主管、人事室及會計室分別核章後,轉呈校長准後始得出差。花蓮、台東、屏東及外島等交通不便地區,得視報到時間核予半天或一天路程假。

二、  出差人員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並附貼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人事單位核呈。

三、  辦理活動單位若提供住宿者不得報支旅館費,供膳食者,膳雜費折半支給。

四、  一日以上始可報支旅館費,旅館費須檢具發票或收據列報,未附發票或收據者折半發給。校長及一級主管旅館費採檢據實報實銷。

五、  交通費應檢具購票證明列報,未檢具者以火車復興號或公路客運票價報支;自行開車者須於出差單上註明,並以短程為原則(往返200公里以內),每公里以五元計算,往返最多不得超過1000元,且不得報支過路費及停車費。

六、  搭乘飛機或高鐵者須事先簽准,不核給路程假,單日出差者不再核給旅館費,並以單程搭乘為原則。

七、  大甲區或鄰近地區5公里以內者不得報支膳雜費,可報支交通費廿元或每公里以五元計算。

 

 

差旅報告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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